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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 
http://xzsp.cqfjx.gov.cn   2007年5月22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 
  
渝府发〔200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本区县(自治县、市)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创建和谐社会。
      二、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规建设
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际,由市财政局牵头,抓紧拟订《重庆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核定和调整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三、调整、取消和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次取消收费17项:包括失业证、卡工本费,就业证、卡工本费,特业许可证费,爆炸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工本费,自行车牌照工本费,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工本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体检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考试查卷费,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工本费,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敬老优待证工本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查卷费,对出租车收取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二)停止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次停止执行收费10项: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边境证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书工本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社团登记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这次降低收费标准2项: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由20元/证降至10元/证,主城区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60元/车/月降低为50元/车/月。
     (四)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起征点。这次提高收费起征点1项: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起征点由月营业额(收入额)600元提高到3000元。
     (五)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次合并收费2项:即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合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合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对继续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提出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按照科学、合理和保障供给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不断优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经费安排。要通过合理编制部门预算、重新核定经费安排定员和定额标准等措施,坚决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脱钩”管理制度,同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经费供给和事业发展需要。
      六、清理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规范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对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履行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对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予以取消,对可由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职能部门不再管理。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允许任何部门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借机强行附加经营性服务并按垄断性价格收取费用。
     七、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明确责任,共同抓好本区县(自治县、市)、本部门收费的规范和管理工作。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要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收费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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